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重视挖掘和支持民族医药发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