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机制,根据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给予资金扶持。
省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