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条 民族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对民族乡的发展优先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