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民族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开发、就业创业促进、困难救助等方式,对低收入少数民族家庭给予帮助和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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