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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