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鼓励采取多种措施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