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学校和其他学校之间定期交流,鼓励优秀教师到民族学校任教,提高民族学校办学水平。
对在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评选先进、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对在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评选先进、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