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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