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族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