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族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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