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族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