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