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