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