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