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