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第四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
← 查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