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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