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援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种类、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