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