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