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