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