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保护;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