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前款所列有关部门。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前款所列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