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
前款所称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者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干扰源,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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