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气象设施遭受破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不符合保护标准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治理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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