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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