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
(五)在气象设施上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六)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八)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