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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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
第二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
第四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第五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
第六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
第七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地...
第八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九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保护;委托...
第十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探测环境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
前款所称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作...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气象设施遭受破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台站...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二)挤占、挪用、损坏气...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实施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或者国家重点...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不可迁移。
不可迁移的气象台站名录,由省气象主...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法占用气象专用频率、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单位所属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