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通报或者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有关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