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至少一个自然年的对比观测。
前款所称自然年,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旧站址对比观测结束,并且新站址经批准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前,旧站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影响、破坏或者改变旧站址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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