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不可迁移。
不可迁移的气象台站名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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