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