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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