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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