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