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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