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承包、租赁或者拍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应当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以及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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