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广使用生物肥,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防止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