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九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期限,逐步退耕,因地制宜种植公益林、经济林,实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综合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