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秸秆还田、种植绿肥;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薪柴;
(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监测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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