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条 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采取覆盖、隔离等保护措施,减少地表扰动范围;永久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应当做到平衡,禁止乱挖滥弃。
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复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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