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