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