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山区、丘陵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黄泛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扬水沉沙、农田林网、林粮间作、放淤改土、防渗截渗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改碱综合生态防护体系,减少或者避免黄河泥沙淤积河道、沟渠,对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的清淤弃沙,必须及时覆淤还耕,控制风沙和盐碱化危害。
在城镇、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涵养水源、降水蓄渗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
在采矿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坏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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