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