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