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