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三)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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