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